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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致信全国人大建议制定《同性恋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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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初挂着“我是同性恋”的牌子闯清华的网友wm天甜,近日在新浪同志论坛发表了一个帖子,内容是建议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性恋者权益保障法》。
  以下是具体内容:

致全国人大的信: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性恋者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大的各位代表:

  您们好!

  全国人大作为中国最高的立法机关,事务极繁,此次去信,多有打扰,深为不安。

  自党的十六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审时度势,提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强调“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据我的理解,“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做为办一切事情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尊重每一个社会成员作为“人”的各项基本权利:生命权、健康权、发展权,尊重每一个社会群体的合法权利,尊重每一个人的个性。

  几年来,减免农业税、在西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治理药价虚高,这一项项惠及天下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中央“以人为本”的执政新理念,令人感动不已。

  在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共建和谐社会的大好形势下,有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我觉得应该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那就是同性恋者。

  顾名思义,同性恋者,就是将性爱对象指向同性的人。这一社会群体看似奇特,但纵观历史就会发现,同性恋现象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历史上的同性恋者不乏一些对人类文明作出重大贡献的伟大人物,如达芬奇、米开朗基罗、王尔德、毛姆等。

  现代科学研究早已表明,同性恋既不是道德败坏,也不是心理疾病,它只是属于一少部分人的特殊生活方式。不论一个社会对同性恋持怎样的态度,只要有人类社会的存在,就会有同性恋者存在,而且同性恋者占总人口的比例基本保持不变。根据社会学者的研究,同性恋者占一个社会总人口的3%――5%。按此推算,中国同性恋者的数量应该在3600万――4800万之间。

  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一样,都是我们这个社会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除了性取向和异性恋者不同以外,其他方面与常人无异。正是基于此,现在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把同性恋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提到了政府的议事日程中来,同性恋在一些国家已经合法化。这也是世界范围内的大趋势。

  我认为,中国境内的每一位同性恋者,只要他不触犯刑法,不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他就应该享有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所应享有的一切合法权利,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尊重。

  但事实是,很长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我们的社会对同性恋者要么不闻不问,要么充满歧视、嘲笑,再加上同性恋者法律地位的缺失,使得同性恋者这一社会群体的处境很尴尬,许多同性恋者不得不隐瞒自己的真实性取向,转入地下活动。但即便如此,有时还会受到一些不必要的伤害。另外,由于人们对同性恋缺乏相应的了解,再加上中国传统的巨大世俗压力,绝大多数同性恋者最终都会被迫与异性结婚。与一个自己并不爱的人生活在一起,对于一个人来讲我想是最大的不幸,并且在客观上也对异性配偶造成了伤害。正如社会学者李银河所说:当同性恋者进入传统婚姻,对夫妻双方、子女、两个家庭都是悲剧。

  由于同性恋者在感情、生活、工作中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所以许多人长期生活在压抑和痛苦之中。据张北川先生对1100名男同性爱者的调查表明,77%的同性恋者经历过严重痛苦,34%有过强烈自杀念头,10%有过自杀未遂行动,66%孤独压抑,50%严重影响工作,38%的人遭到诸如侮辱、性骚扰、殴打、敲诈勒索、批判和处分等伤害。中央强调在社会发展中要“以人为本”,提出要构建“和谐社会”,那么就不能不对如此多的社会成员的不幸处境给予高度的关注。

  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今中国的同性恋群体中,确实存在着一些消极的现象,比如许多同性恋者交友随意,频繁更换性伴侣,等等。这些都有悖于现行的社会道德和规范。但我想,正是因为没有了社会大众的监督和社会规范的约束,使得一些同性恋者的社会责任感淡薄,才会出现这些情况。这并不能成为否定同性恋的理由,恰恰相反,这应该成为制定相关法律和社会规范来约束同性恋者的理由。可以想见,如果没有婚姻和相关的婚姻法律及大量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异性恋之间的关系肯定也会比现在混乱得多。

  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是,由于同性恋者处于地下状态,他们的活动处于一种相对混乱的状态,所以同性性行为也就成了性病、艾滋病的一个潜在的重要的传播渠道。性病、艾滋病在我国的蔓延势头已十分明显,形势严峻。有效地控制这些疾病的蔓延,是我国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对同性恋者的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是必然的选择。而要想有效地对其进行干预,惟一的办法就是给他们以合法地位,让他们从地下走向公开。这不仅是对同性恋者一种负责任的作法,也是在对全民的健康负责。

  因此,我认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况,对中国境内的同性恋者进行适当的关注和保护,使同性恋者能和异性恋者一样过上正常的生活,是党和国家需要认真研究和考虑解决的重大课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等执政新理念的必然要求。

以上意见当否,请予以考虑。
现将我的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电子邮箱:wmtiantian@tom。com
QQ:397259794
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244067613

如能得到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答复,我不胜感激。

随信附上我建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性恋者权益保障法》的草案,请参考。

附:我建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性恋者权益保障法》草案

(初稿于二零零一年春,二零零六年夏作了部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同性恋者的行为,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同性恋者,是指将性爱对象指向同性的(男或女)个人。
第三条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同性恋公民,均适用本法。
第四条同性恋者依法享有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所应享有的各种社会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歧视、污辱、迫害同性恋者。
第五条同性恋者有公开自己性倾向的权利,也有不公开性倾向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方式强迫同性恋者公开或隐瞒性倾向。

第二章 社会权利

第六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同性恋者,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
第七条同性恋群体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各级人大、政协机构应留有适当比例的代表各额。
第八条同性恋者依法享有参加工作,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在招聘、交易等社会活动中带有歧视性的规定或行为。
第九条同性恋者依法享有言论、出版、结社的权利。
第十条同性恋者依法享有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等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同性恋者依法享有接受各级各类国民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同性婚姻

第十二条同性恋者享有与同性恋人缔结婚姻的权利。
第十三条年满二十周岁的同性恋者,可申请结婚。
第十四条同性恋者享有婚姻自由。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侵犯同性恋者的婚姻自由权。
第十五条同性婚姻的登记工作,由地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各级民政部门应成立专门的机构受理同性婚姻的登记。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同性结婚申请,应依法颁发结婚证。
第十七条同性婚姻持续十年以上,双方财产可认定为婚内共同财产。
第十八条同性婚姻中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一方对另一方的父母,道义上有赡养的义务。
第十九条同性婚姻双方感情破裂的,可申请离婚。离婚由其登记发证机关收回结婚证,颁发离婚证。
第二十条同性婚姻一方或双方就离婚有争执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性婚姻离婚案件,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章 同性恋组织

第二十一条同性恋者在遵守宪法及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可成立同性恋组织。
第二十二条同性恋者申请成立相关组织,应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备案。
第二十三条同性恋组织必须接受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全国性的同性恋组织,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同性恋组织可以出版各种同性恋刊物,但原则上在同性恋者中内部发行。同性恋刊物不得含有反动、色情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同性恋组织应积极在组织内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培养组织成员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同性恋者和社会其他群体的沟通和交流。
第二十六条同性恋组织应在成员中作好性病、艾滋病的预防宣传工作,积极配合党和政府作好组织成员的性病、艾滋病的检测、治疗工作。

第五章 违法行为的界定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场所,如公厕、浴池等地发生同性性行为者,按有伤风化论,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以牟利非法利益为目的与他人发生同性性行为者,按卖淫论,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强迫他人与自己发生同性性行为者,按强奸罪论,处以有期徒刑。
第三十条不论同性恋者与否,组织、引诱、胁迫他人为同性提供性服务者,按组织协迫卖淫罪论,处以有期徒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关于本法的具体贯彻实施,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关于本法中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意见及量刑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照刑法及治安处罚法中有关性罪犯的相关规定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及实施意见。
第三十三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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