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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浮躁”--关于同性恋人群的心理特征

  近年来,在同性恋人群中经常出现一个名词“浮躁”,并被用于描述同性恋人群普遍的心理特征。根据《新编汉语词典》的注释,“浮躁”意为轻浮、急躁。许多人士(包括同性恋者自身)纷纷将其认为是同性恋人群本身固有的特性,而形成了对于同性恋的普遍认识,认为其行事时不考虑后果和长远利益,行为中常常有放纵之举等等。因此,探讨同性恋人群的心理特征和所谓“浮躁”心态的成因,有助于建立对待同性恋人群的正确态度和建议其在社会中所处的文化地位。

  很明显,对于“浮躁”本身的理解,从个性心理类型论角度而言,基本属于“胆汁质”与“多血质”的典型表现特征。根据上海同心工作组近三年间对同性恋人群的热线接听记录分析,并无证据表明该人群普遍属于这两种气质类型。气质作为个人心理活动的稳定动力特征,其发生改变的过程相当缓慢,而许多刚刚与同志人群中其他人开始交往不到半年甚至更短时间的年轻同性恋者(在18-23周岁之间)却同样表现出“浮躁”的心态。可以认定,所谓的“浮躁”并非同性恋人群生而具有的本性。

  就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而言,2001年精神卫生界取消了将同性恋统划为病态的条例之举,可认为是主流社会对于同性恋不再作为“反文化”的表示。但不少学者提出并不能就此认定同性恋人群便属于普通的亚文化人群,因为作为主文化圈层的异性恋人群尚未能完全接受其存在。而以李银河、刘达临为首的社会学界人士则主张将同性恋人群定义为亚文化,以使其从学术界开始能够促使同性恋人群获得与主文化人群同样的社会生活地位。这种两种观点至今仍有争议,笔者想借用一个同性恋活动场所的变迁来加以阐述:

  在上海市中心有一处百多平米大小的绿化带,被同性恋人群称为“小花园”。据经常在此活动的一位年过七旬的老年同性恋者称,该处作为同性恋活动场所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以前。在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此处同性恋者活动尤为“猖獗”,甚至引发大量偷盗,乃至情杀等暴力犯罪案件。这些活动惊动了所在地政府管辖部门,以后进行过数次整治,使得“小花园”人气锐减。2000年后,那里的活动又有所抬头,多为外来性工作者在此寻找“买方”对象,各类偷盗案件虽偶有发生,可较前已大为平和。多数本地的同性恋者已极少“光顾”。

  同性恋作为一种文化存在,虽说古已有之,但在改革开放前曾经历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封闭”。专门研究毛泽东时代历史的英国学者科尔比博士的调查表明,“文革”时期有因双方自愿的同性恋行为被发觉后处以死刑的案例。80年代之后,随着社会的全面放开,同性恋人群也在寻求更轻松的新生活方式,加上外来文化的影响(有观点提出如今同性恋人群的“浮躁”源自于西方国家同性恋者的行为模式,笔者认为可作为一影响因素考虑,但并非决定性因素),出现了局部的失范状态。根据社会学的文化理论,“小花园”的变迁可当作是同性恋文化与主文化在新时代相遇时所产生的文化震荡。而作为反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对于主文化的背离和否定。需要指出的是,“小花园”的兴旺时期,是作为同性恋人群的主要活动场所存在的(当时其他同性恋活动场所大多都是围绕着“小花园”周边地区形成的),如今它却已不能作为同性恋文化圈层的典型代表出现。可见同性恋文化本身也正在进行着一种能够被本土主文化所适应和认同的整合。这便是一个由“反文化”这种特殊的亚文化圈层向着普通亚文化转化的标志,而社会上逐步开始接受“同性恋圈”的概念也正是对于这种文化普遍接纳的开端。

  既然同性恋人群作为可以为社会所接受的普通亚文化人群,那么对于“浮躁”所描述的种种不利于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的表现,便不能作为对同性恋人群的统一认识了。但又不能因此否认“浮躁”的存在。笔者认为,这其中包涵了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即对于“同性恋圈子”的认识。

  通常的理解,就目前状况而言“同性恋圈子”,往往是指各类同性恋人群活动与交往的场所总称。主要包括酒吧、咖啡厅、露天场所、浴室和网络等,也囊括了同性恋人群中年龄、经济、文化层次等因素造成的多种社会阶层。实际上,这只不过是真正同性恋人群的冰山一角。笔者曾用访谈形式与多位经常活跃于同性恋活动场所的人交流,其中青年、中年乃至老年同性恋者都有一个同样的感觉,即“出来玩的就是这么几个人,‘同性恋圈’真的很小”。实际上,即使根据卫生部透露的对于我国同性恋者总人数的最保守估计,也不可能仅至于此。所以,正如极个别人在群体往往最引人注目一样,这一部分人常被当成了同性恋人群的全部。而“浮躁”心态所指的,也大多是这一部分经常活动的亚群体。在这里,姑且把这个群体称为狭义的“同性恋圈子”吧(学术界曾有人将其称为“同性恋社区”,鉴于目前学界和官方对于“社区”理解尚存在差别,笔者不主张急于下这样的定义)。在这个“同性恋圈子”里存在“浮躁”现象,正是群体心理的典型表现。如同一个安分的学生调到乱班之后也会折腾起来一样,“同性恋圈”所激发的,正是活跃在其中的同性恋者内心深处的“本能”。

  根据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结构分为“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的理论,“本我”代表的本能是人与生俱来的冲动。本我被“快乐原则”支配,只要能够争取最大快乐和最小痛苦,它将不考虑理性与逻辑思考,只以感情欲望为标准。而这恰恰是“浮躁”概括的种种表现。按照经典精神分析学观点,不论何种个性的人,在本我中都存在着这样的本能。而“自我”之所以没有在支配日常生活与行为中爆发,是因为还有一个代表着“道德原则”的“超我”在予以牵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未对同性恋人群的行为做出定义和约束,而就我国所处的东方文明所代表的“多元化”文化特征而言,也没有对于同性恋人群极端抵制的道德观念存在。这就使得在这个狭义的“同性恋圈”内部,出现了相对的“道德真空”,使得“超我”在意识中所起的作用被大大削弱,由此让“浮躁”心态的形成产生了群体心理的条件。于是,各类在圈内的同性恋者的行为模式便围绕着“浮躁”的特征而产生了诸多极端表现。

  性的放纵恐怕是对于同性恋人群存有抵触的许多人大加推崇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一主要由同性爱人士组成的志愿者工作组2004―2005年承担的一项调查表明,大多数活跃于圈内的人对性安全仍存在淡漠意识;圈内没有感情,只有性”的观点,也在某些层面上成了普遍共识。由于众所周知的社会客观条件所限,目前同性恋者尚不能够在主文化大环境中公开身份,作为生理需要之一的“性需要”便无法得到满足。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生理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而在其之上的“安全”需要,只有等生理需要满足后才可能出现。因此,在“同性恋圈”内,由于“道德真空”存在,满足性需要便在许多人意识中成了首位。而在“安全需要”之上的“归属与爱的需要”,则更要等前两种需要满足以后方能实现。可见,合理地满足与缓解性需要,是提高同性恋人群安全意识的基础。除了倡导“安全性行为”外,在自我心理调节中,有适度的宣泄、转移、升华等多种形式和方法,在此不做一一赘述。

  综上所述,同性恋人群本身并没有“浮躁”特征,只是在“同性恋圈”内存在“浮躁”现象。这给同性恋关爱工作提出了一个新任务:如何让同性恋人群能够并不仅限于“同性恋圈”,而是更多地融入社会大环境中,同时社会大环境也给予同性恋人群以更多的接纳和包容,是今后人文关怀领域所要面对的一项长期工作。

  [说明:以下评论的撰写者卜畏是心理学硕士。

  在描述人的个性时,心理学普遍采用两种理论。其一是类型论,其二是特质论。此文作者提到的气质分类是古希腊著名医学家希波克拉底的体液说。此学说属于类型论的范畴。它探讨气质的成因缺乏科学根据,但是它对四种气质类型的描述生动、形象,比较符合日常生活中某些典型的气质类型,所以这四种气质类型一直沿用至今,在心理学界也普遍接受。类型论较为古老,对人格的描述较为简便,但过于粗糙,因而逐渐被较为精细的特质论所取代,而现代心理学更多的则用人格特质论来描述人格特征。较为现代的有人格五大因素,卡特尔的16PF,艾森克的人格类型论等。

  需要指出的是该作者将浮躁划为人的气质之内。心理学认为人格是由气质和性格等构成。气质是先天的、稳定的,不存在社会的评判,即没有好坏之分;而性格是后天的,是个体在后天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存在着社会道德的评判因素,有好与坏之分。所以有必要对浮躁的划分做出认定。此文作者是否将浮躁涉及社会道德评判因素,是需要考虑的。我个人赞成作者的观点,即浮躁之心在社会各类人群中是呈正态分布的,如同我们先天的气质一样在人群中的分布也是正态化的,即作者引用的人格类型说中的四种人格类型:多血质、忧郁质、胆汁质和粘液质。而所谓的浮躁是在个体的小环境(即个体的性格特征)和社会的大环境(文化,政策等)合力作用的结果。

  至于弗洛伊德的经典人格理论在目前是公认的,没有随时间的流逝而被淹没和取代,因为还没有业内人士能超越它。所以在此文中引用并来解释作者提出的现象是恰当和合适的。

说明:以下是蓝色水晶就评论的来信。

  谢谢能够如此认真对待我的论文。由于我国建国后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以极端化的标准(它偏离了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道路,而走到了费尔巴哈等机械唯物主义的范畴内)来定义全部社会科学。而一直被认为带有“唯心主义”色彩的精神分析理论在国内至今仍是普遍受质疑的。我曾与上海多位专家学者交流,他们都更偏向于行为学派观念,而排斥精神分析。

  一般情况下,心理学出身的人,往往分作两种背景。一是实证主义背景的,从心理咨询与治疗的角度,这一部分人多是从精神医学领域发展起来的;而另一部分人是从人文主义出身的,即通常所说的“思辩”。我本人是后一种情况。心理学是介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边缘学科,由于许多学者流派立场不同,出现偏向于自然科学的生理学领域或偏向于社会科学的社会学领域的现象。到目前为止,很难说清所谓“正确”与“错误”,只有不同的立场和不同的观点。我很奇怪,在所有科学学科中,心理学的学派纷争是最激烈的,这是相当奇特的现象,或许也说明了人的心理本身最难捉摸吧。

  我使用特质论来分析问题,因为我所学的心理学不具备生物医学的基础(这是与精神卫生学的区别),我担心使用专业量表上所分类的个性特征来分析问题,到最后自己会把握不住。而从通俗化的角度说,我更倾向于使用带有我大学里所学的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理论、以人文的角度来分析问题的方法。这也是心理学由思辩诞生,但随着实证的不断介入而变得严谨的发展标准,像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在创立时都是带有假设性,而现代心理学更希望以科学分析的方式来证明这些理论。不过亦有学者反对这样的做法,因为有许多东西是很难以证明的,比如梦理论。所以,说到底还是只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关于“浮躁”是否带有道德评价因素的问题,我考虑了很久。到底是从性格的角度还是“气质”的角度分析呢?这一点上,我与一位朋友的争论给了我决心。因为包括他们在做关爱工作的过程中,都在强调“同性恋与普通人相比是特殊的”。我认为这不是我们应该主张的观念。虽然我们不否认同性恋人群的特殊性,但是我们更要做的是就普遍理论而言,去发掘同性恋人群的普遍性,即同性恋者也是“正常人”。因为许多人(包括同性恋者本身)认为同性恋是“另类”的,故而把“浮躁”定义成“同性恋的本性”。很明显这便是在从“气质”的角度看待浮躁了。因此,我宁愿先不带上社会道德评判因素,从所谓“本性”角度去分析,更能够一针见血地评判那些所谓持本性观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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