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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强奸施暴者仅被拘留 男性性权利如此低贱

男子强暴同性被拘留15天 刑法尚无明确规定

被同性男子“强奸”,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痛苦和肉体创伤,恐怕并不亚于遭受异性强奸的妇女;而施暴者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也并不比向妇女施暴者弱。然而,对于强奸,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同性强奸的法律条文。也就是说,即使男人“强奸”男人,也不会受到刑法的惩罚。

其实,强奸罪的立法盲点还不仅是同性强奸的法律概念缺失。媒体报道的多起女人强制猥亵男人案,由于也无处罚依据,导致侵害对象得不到司法救济。近年来,从偶有发生到时有发生的男人被女人猥亵、强奸和极个别恶妇骗奸未成年人的个案来看,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了女性敢对男性进行性骚扰、性侵犯现象,还使得那些骗奸少年的恶妇逍遥法外。

现实社会中,我们主张男女平等,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样,法治的要义之一,在于法律的普适性和稳定性。就惩处性侵害而言,法律应当保护每个人的性权利,而不能只保护某一性别的性权利。即不仅要禁止男性侵犯女性,也要禁止女性侵犯男性,禁止同性侵犯同性。事实上,面对女性侵犯男性和同性侵犯同性的案件,公安机关也一直在受理,但“法律盲点”阻碍了惩处力度,而对这类行为不给予打击,无疑谈不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是对这类危害行为的放纵。

无论是女性性权利,还是男性性权利,都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完整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给予法律上、包括刑法上的保护。我国刑法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要任务,其中,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它包括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性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等一系列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危害其中的任何一项权利,都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这里,性自由权并不是女性公民所独有的,也不能认为只有女性公民的性自由权利才受法律的保护。

具体上文到案件而言,笔者认为,既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此无能为力,我们就需要考虑尽快修订有关法律,突破目前只保护被男性侵害的女性而不及其余的狭隘范围,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进行各种性行为”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制裁,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到更加公平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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