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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强奸也应“入罪”

  江苏扬州市的男子李某,在其住处被外地男子朱某“强奸”(俗称鸡奸),由于李某已年满14周岁并且现行法律又未对同性“强奸”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朱某的行为,警方只能以“猥亵他人”将其行政拘留15天。

  刑法意义上的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将强奸罪受害人限定为妇女,这也意味着男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显然,朱某对李某强行实施的鸡奸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强奸。按照刑法规定,男子与男子之间的这种强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要视被强奸的对象而定:如果被强奸的男子是14岁以下儿童,则可以按照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一旦同性性侵犯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男人,在刑法规定中就不能适用。

  从理论上讲,妇女的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男子的性权利也应该同样受到法律保护。1979年《刑法》规定了流氓罪,“其他流氓活动”就包含了同性性侵犯行为。但1997年新《刑法》取消了该罪,同时没有明确同性性侵犯行为的规定,因此导致同性侵犯入罪失去了法律依据。

  对此,笔者认为,同性强奸在现有法律制度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高法、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的办法予以弥补。“两高”关于性侵害方面的刑事法律解释,要冲破目前只保护被男性侵害的女性,而不保护其他人的狭隘范围,应当规定同性之间的性侵犯也应当构成犯罪。


(原文刊载于2007年1月22日《民主与法制时报》第04期A15版“前沿”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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