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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NGO预防与控制艾滋病 共同行动准则

中国NGO预防与控制艾滋病 共同行动准则

第二届非政府组织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联席会议通过(珠海)2000年3月]

  国务院1998年11月12日印发的《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明确指出:“到2010年,实现性病的年发病率稳中有降;把我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150万人以内。”对此,我国各级政府及有关社团组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积极而有效地开展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中国非政府组织和世界各国的非政府组织(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NGO)一样,在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工作中,自行依法组织起来,积极而有效地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流行的各项活动,做了大量的工作。
  NGO所具备的相对的独立性、灵活性、公益性和代表全社会各阶层人群的利益等特点,决定了NGO在宣传教育和组织预防干预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和优势。尽管我们来自于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组织,面对不同的人群,有着不同的工作目标,但是防制艾滋病在我国的传播流行、降低或消除艾滋病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是我们的共同责任和使命,因此,我们就以下几点取得共识,并以此作为今后的共同行动准则。
  一、按照《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则(1998~2010)》的要求,在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自主地开展活动,协助政府做好艾滋病的防制工作。NGO的活动是国家艾滋病防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政府工作的有益补充和进一步完善。
  二、充分发挥NGO的大众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中,发挥各自的优势,在深入群众开展活动的同时,向政府反馈贯彻执行各项防制措施的效果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使NGO成为群众与政府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三、各NGO应共同营造一个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参与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良好环境。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多样、深入基层的宣传教育活动。我们应对那些大众传媒难于达到的、生活在HIV/AIDS高危环境中的人群及活动场所给予特别的关注。
  四、反对任何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的不良现象。呼吁全社会正视艾滋病,对他们给予爱心和关怀,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机会和场所,鼓励和支持他们积极参与到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
  五、要大力推广和利用一切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防制艾滋病的经验和措施。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根据我国城市和农村,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具体情况,努力探索符合我国传统习惯和道德规范的防制措施。
  六、作为公益性的NGO,除了从政府获得支持之外,还应积极开拓筹资渠道,开展国际合作、争取社会各界的赞助,为NGO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七、各NGO要携手合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资源共享和广泛交流,以达到共同发展和提高的目的。
  八、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NGO应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注意选拔和培养热心于艾滋病防制工作的高素质人才,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使NGO成为团结、高效的组织,以适应防制工作的需要。
  参与制定《中国非政府组织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共同行动准则》的非政府组有: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人口学会、中国性学会、中国警察学会、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健康教育协会、中国防涝协会、中国输血协会、中国优生优育协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国境卫生检疫专业委员会、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艾滋病工作网络、北京地坛医院、北京佑安医院、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北京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上海市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等部分省、市、自治区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时代潮》 (2001年第二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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