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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者妻子离婚可否得到赔偿

丈夫是同性恋者,我离婚会得到损害赔偿吗?

丈夫告诉我他是同性恋者,他的同性伙伴就住在我家附近,他们经常来往。我曾看到丈夫的手机上有来自他的同性伙伴的暧昧短信,我还看到一次丈夫和他的同性伙伴未穿衣服共处一室。我认为丈夫隐瞒其同性恋的身份和我结婚,给我造成了伤害,我要求离婚,我想要他给我损害赔偿。如果离婚到法院,我手里有他承认自己是同性恋者的录音,我还需要其他证据吗?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条规定的离婚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学术界称之为“离婚过错赔偿制度”,这是新婚姻法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填补的空白之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弥补离婚中无过错方因对方过错所受的损害,维护其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和保护弱者职能,有利于保障人们的合法权利。但这里的所说的过错不是通常人们在生活中认为的过错,它仅限定上述列举的四种过错,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若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不具有上述规定的过错而有其他过错,无过错方不享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显而易见,若离婚中你主张丈夫隐瞒他是同性恋者的事实给你造成了伤害,要求丈夫给你损害赔偿,这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尽管你有录音证据,因为你所主张的丈夫的过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

即使你有丈夫与他的同性伙伴同居的证据,在离婚中你也不会获得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明确排除了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情形。

法律是客观的,同时它也是宏观的,它不宜不应该也不能对生活调整得太多,否则就显得不近人情。立法者罗列了上述四种重大过错,因为它们在大多数人看来都是违犯人类共同的道德标准的。只有实施上述四种法定过错行为,才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律师:刘巍

200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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